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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 湖南工学院被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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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6-7-11 15:40:00 来源:衡阳市消防支队 衡阳市消防支队防火处 |
因拒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日前,湖南工学院收到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被依法强制执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 湖南工学院位于衡阳市三塘镇。2005年11月,消防监督人员在消防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未经消防验收擅自将新建的机械楼和电信楼投入使用,遂于2005年11月17日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消防监督人员通过复查发现该单位逾期仍未整改,于是依法对其下发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20万元。但湖南工学院借口各种原因,一直未按处罚决定书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为了有效遏制消防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衡阳支队依法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6年4月7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条文解释》第93条之规定,下达了(2006)衡蒸行执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限被执行人湖南工学院在2006年4月20日前自动履行衡公消决字(2005)第11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确定的义务包括罚金及逾期缴纳罚金必须执行的执行罚近80万元,如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杨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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