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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消防监督检查,你有十项主要权利


 发表时间:2007-4-10 10:07:00 来源:湖南消防网
     一、了解身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4条2款规定: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根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使用的证件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公安消防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出示并核对
证件。 
  二、要求说明理由权
  行政相对人对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行政监察、行政审批秩序、行政措施、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有权要求讲明实施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根据。
  三、申请审批许可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消防产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公众聚集场所开业等拥有许可审批权。任何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申请。
  四、申请复查权  对于被公安消防机构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举办等强制措施的单位,如确已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有权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或者举办的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3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书》。
  五、接受权利告知权  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监察、行政审批许可、行政措施、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全部权利,行政相对人也有权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其拥有的各项权利。
  六、陈述申辩权  公安消防机构在行政措施和处罚的过程中, 行政相对人有权进行申辩和陈述,并有权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听取和收集。
  七、拒绝摊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令禁止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理由索要、接受、无偿占用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财物,以及向被检查单位摊派各种费用。 
  八、拒绝接受指定消防产品和消防工程施工权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或者变相利用职务,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和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遇有上述情况之一的,行政相对人有权予以拒绝。 
  九、申述控告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及其他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权提出申述和控告。
  十、申请复议权
  行政相对人认为公安消防机构采取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和责令当场改正等行政行为不当或者错误,均有权依据《行政复议法》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作者:朱志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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